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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颁布实施《复核制度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综合     日期::2007-11-21     点击:
    导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于19日发布实施,依据该规定而成立的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也同时正式对外公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并于19日发布实施,依据该规定而成立的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也同时正式对外公布。 
    上证所复核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共有委员14人,由上证所理事会从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复核委员会复核事项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不同市场主体,涉及法律、会计、证券等不同行业,委员会的组成考虑了这一实际情况,会员公司及上市公司代表、法律及会计人士、行业内专家的分布比例适当,且在市场和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保证了复核委员会的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包括招行行长马蔚华、海通证券董事长王开国、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上交所副总经理吴雅伦、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杨华、证券业协会副会长聂庆平等。   
  上证所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度暂行规定》,对可复核事项范围、复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条件、审核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是复核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直接依据。依据该规定,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名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与审核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上证所的《复核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上证所提出复核申请:  
    1、股票、企业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 
    2、不服上证所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3、上证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上证所公开谴责决定;  
    4、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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