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欧委会指出,欧洲理事会条例第3030/93号附件5于2007年12月31日届满,取而代之的是针对8个产品类别的双重监控制度,实施期由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双重监控制度适用于以下来自中国的纺织品类别:第4类 T恤 、第5类 套头衫 、第6类 长裤 、第7类 女装衬衫 、第20类 床上用织物 及第26类 连身裙 、第31类 胸围 及第115类 麻纱或苎麻纱 ;仍受配额限制的第2类和第39类产品,未纳入双重监控制度。双重监控制度适用于由2008年1月1日从中国内地付运的产品。当业者出示有效出口许可证,欧盟便发出进口许可证,放行有关产品,让其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