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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被处罚

作者:     来源:石狮日报     日期::2008-08-11     点击:

  前日,一经营者因未取得工商部门的相关登记证就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被市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据了解,7月15日,石狮市工商局特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户外广告巡察中发现,位于石狮市德辉广场东面外壁的广告牌右下角未标明相关登记证号,涉嫌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郭某系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申请户外医疗广告登记,在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今年6月1日在外壁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对该医院的诊疗项目进行宣传。据了解,该广告规格为长12米高8米。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未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否则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调查后对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王金国林铲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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