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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证厂房可申办权属登记

作者:     来源:晋江经济报     日期::2008-09-17     点击:

  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历年来已建成、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且已投入使用的企业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简办理企业房屋权属登记(房产证)手续。记者昨日从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获悉,《晋江市企业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所涉企业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未办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悉,此举是为了妥善处理晋江市企业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扶持企业发展。

  《意见》规定,对晋政文【2005】1号(2005年元月发布)发布以前建成的,且在房屋建设时做到有证设计、有证施工、基本符合建设规范的,可参照重点企业的做法,从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晋政文【2005】1号发布以后至本文件施行之前建成的,且无明显违反规划、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经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办证小组研究同意后,并由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做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合格的,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其中,对列入2007年规模以上企业已建成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可参照重点企业的做法,从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本文件施行以后建成的,应在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为防止企业业主瞒报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建成时间的认定以2004年、2008年航拍图为准。

  另据了解,申办企业业主应书面具结承诺自行向晋江市消防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权属登记。所有从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企业,应由企业业主书面具结承诺在政府公共建设需要时,按届时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接受补偿安置,并交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对超容积率建设的房屋,应由申办企业业主按有关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建设部分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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